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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③《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5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时,若乙请求甲先支付价款,问:甲能否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此例的法律状况是: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应当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却请求(应当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说认为,《合同法》第66条具有漏洞,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漏洞补充,使其得以调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结论: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典型真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合同法》第39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巳经订人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2)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解 (二)》第9条)。

  (3)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没有必要撤销了)(《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

  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无效:

  1.“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又比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典型真题

  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同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7题一C)

  A.退票手续费的规...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公文改错考点,这对于部分考生是一个难点,可当你成为公务员的那一天公文写作时必不可少的,那么如何克服这一难点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辅导:公文改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大多数考生在做公文改错题的时候总是觉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殊不知公文改错题在很多地方都会习惯性地设立陷阱。而我们把握住了这些陷阱后可以按图索骥,从而啃掉这块“硬骨头”。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公文改错中我们常见的陷阱。

  一、标题

  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这里如果要出错的话,常常就是三要素的问题了。比如,有多个发文机关或者干脆没有发文机关,再比如说文种杂糅“XXX请示的报告”。再者需要在标题注意的是,标题有可能涉及到回行。而回行需要做到词义完整。比如“宏观”就是一个词。若是在标题中“宏”放在最后,“观”放在回行,则这个标题是错误的。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制发公文的编号。发文字号通常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1〕35号”,“国发”是国务院机关代字,“2011”代表年份,“12号”是文件的发文序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三、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

  主送机关容易出错的就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出的请示或者报告等上行文。这种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所以一定要找准,防止多头主送。再者,在找主送机关的时候还要注意级别,防止越级主送。比如发文机关是乡政府,请示的时候就应当找县政府,若是主送到市政府或者省政府那里,则就犯了越级主送的错误了。

  四、正文

  正文部分容易出错的就是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而这里常见的就是写一级标题就用了阿拉伯数字。

  五、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4年5月1日”。而这里数字是不用中文而用阿拉伯数字。

  综上所述,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希望考生在看到公文改错题的时候,也可以从上述这些方面下手,提高作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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