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栏目,提供与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3-02
运输合同法定化和专门化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合同内容确定化和合同形式格式化(标准化),使运输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他合同之间出现巨大差异,在运输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中出现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规则。
一、运输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1) 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3)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4)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这些一般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于运输合同,应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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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依据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在以下几种条件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通知解除,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无需预先告知而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相反的如因用人单位的违约或违法行为遭受损害,可要求其赔偿,并可提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预告解除,劳动者如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超过30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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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东西还要签合同?对的,相对于大宗的东西来讲,是要签合同的,这样才会被法律认可是有效的。那赠与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怎样的?下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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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效力的问题,仅供参考。
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五规定的理解
探讨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究竟有效抑或无效,必须首先提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条内容为:“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目前多数观点根据该条规定认为,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之前,预购人将其购买的房屋再行转让,违背了该条强制性法律规定,其所签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应为无效。
本人持不同意见,认为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应为有效。首先我认为必须弄清该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该“转让”概念的含义,虽然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交付房屋、过户转移等系列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指上述系列行为的不能彻底完成,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能办理过户转移,也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即合同履行不能,但不能据此认为禁止签订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合同或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合同中,双方对“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是明知的,而且往往约定了出卖人尽快办理房产证然后逐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等有关内容。因此,从合同内容看,它是一个对双方系列行为进行约束的合同,当事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知晓和同意的,如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其关于出卖人尽快办理房产证的约定岂不亦为无效?如此势必违背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此外,实践中,该观点也助长了出卖人常常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反悔的行为。
另外,也有人将该类合同折衷理解为付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当出卖人取得自己的产权证时,该再转让合同始生效,当出卖人故意不办理产权证而阻止条件生效时,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该观点从实践中来讲,不失为一种解决上述问题的折衷办法。本文对此不作具体分析。
不得不提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应该是允许的,否则,应直接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写为上述第45条规定,由此也可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
目前,某些人为了合理解决上述实践问题,在坚持认为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之房屋的合同应为无效的基础上,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际指预售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本人认为,关于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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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丙方:-------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公司:-------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于 200--年 -- 月 -- 日与 -----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 签订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现甲、乙、丙、监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原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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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现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予以共同遵守:
一、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将于 年 月 日届满,经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甲方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
三、甲方已结清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乙方的一切工资、福利等待遇。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结离职交接手续。
五、甲方于乙方办结离职交接手续当天按照第二条的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结清当月工资。
六、甲方按照第五条约定结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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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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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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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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