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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指定辩护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指定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示】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常考的知识点是委托辩护的时间和指定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辩护。

  【概念辨析】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法 律 敎  育  网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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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拒绝辩护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拒绝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和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法律||敎育网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辩护、辩护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重点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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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之一:第32条【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法条内容】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范围及人数。
  【相关法条】
  《解释》第35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注意对近亲属的把握】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范围。1、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3类人);2、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3类人);3、哪些人相对可以担任辩护人(4类人)。
  重点法条之二:第33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条内容】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条释义】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专门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点说明】委托辩护人的初始时间
  重点法条之三:第34条,指定辩护
  【法条内容】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释义】
  指定辩护的四个条件: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第二审同样适用);2、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考点说明】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指定辩护与拒绝...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常考的知识点是委托辩护的时间和指定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中的应当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法律||教育网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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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指定辩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概念辨析】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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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辩护的种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一)自行辩护

  刑诉法32条规定。理解下列含义:

  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辩护人所特有的一些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阅卷权等)

  (二)委托辩护

  1、委托人的范围

  委托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非律师为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和非律师为辩护人

  3、告知义务

  互相告知义务

  (1)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

  ①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

  1、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五个知识点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3)主体: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4)对象: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

  2、法定情形——8种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拒绝辩护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拒绝辩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和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指定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