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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

08-05

标签: 合同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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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现委托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你院受理的 度 字 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拐卖儿童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受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一审阶段。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此致

  委托人:                    被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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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 | 委托书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

司考刑事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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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与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法 律敎 育 网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判方式。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3、上诉、抗诉期

  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密切相联系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教育网 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与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判方式。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3、上诉、抗诉期

  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密切相联系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这就是说...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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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与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判方式。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最高法院解释》第99...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亦即起诉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检察院。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61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38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二)执行程序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3)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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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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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因法定原因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终止,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与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判方式。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最高法院解释》第99条)。

3、上诉、抗诉期

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密切相联系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