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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变动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中刑法大纲与往年的变化,欢迎大家前来参阅,希望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11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

详解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详解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2016司法考试即刻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大纲详解,下面将刑法的大纲分享给大家。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法定犯 亲告罪、非亲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基本犯、结果加重犯 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 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修改1个考点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新增法律法规

  (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1.第一章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将“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016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2016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2016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大纲,希望对备考考生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11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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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致人重伤的定为强*罪等等。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8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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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第263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币睬址副缓θ说娜松砣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抢夺罪(第267条)

  (一)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公开把财物夺走,被害人当场便立即发现。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动产。如生活用品、建设工地的原材料、车辆及车站、码头堆放的货物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抢财物或积极参加哄抢活动,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这是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所谓的“聚众”,必须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数几人,否则,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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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

  (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一)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行为人利用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欲谋取非法利益。但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上述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可以是军人中士兵冒充军官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政治待遇、物质待遇、户口、职位、工作等非法利益。

  (三)认定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本罪所冒充的是军人,而后者所冒充的是国...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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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第382条)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1、划清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贪污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又没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贪污罪处理。

  2、划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个要求。

  3、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公私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制度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不同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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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

  (1)导致1人以上死亡;

  (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

  (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萋省⒋中拇笠狻R虼耍?婧鲋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鲋笆匦形?挥兄率构?膊撇?⒐?液腿嗣窭?嬖馐苤卮笏鸬氖Ш蠊??丛斐桑比怂劳觯?橙酥厣恕ⅲ保叭饲嵘嘶蛑苯泳?盟鹗В常巴蛟?⒓浣泳?盟鹗В保埃巴蛟?陨喜殴钩煞缸铮?⑶移渫婧鲋笆匦形?肷鲜龊蠊?姆⑸?凶乓蚬??怠?

  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一)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23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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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投降罪(第423条)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3、主观方面为故意,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一)概念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指挥、值班和值勤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阵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如哨兵位等;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值班人员酗酒或哨兵睡觉等。行为人只需要具备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或值勤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一)概念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指挥、值班、值勤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值班或者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值勤的哨兵,正在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值班或者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一)概念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国防安全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就是指背叛逃国家逃往境外。本罪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