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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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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
②敲诈勒索罪。
③抢劫罪。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4)重叠的因果关系。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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