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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现如今已经进入备考状态中,备考好知识点非常重要,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大量法律知识,只读起来就已经是枯燥难懂,更何况还要进行背诵,很多考生都为之犯愁。下面为各位考生带来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题型题量。
初级会计考试具有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特点,考生若想通关,应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梳理教材内容,分层次掌握考点,小编根据2020年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份《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清单,学会这些考点,通关更稳妥!
《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 |
学习章节 | 核心考点 |
第一章 | 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第二章 | 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
第三章 | 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 |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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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考点:授意、指使、强令行为及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打击、报复行为及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考点: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1.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 会计职业道德VS会计法律制度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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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 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真实性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提示1】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①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提示2】应当发表何种非无保留意见?
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 | 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 应当发表的 ... |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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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事项总结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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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
【提示】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3)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2020年调整)
(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提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相关链接】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5)单位领导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考点: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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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什么是会计核算
1. 概念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2.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 | 具体内涵 | |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款项的收付,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入、转存、付出、结存等 | |
有价证券的收付,主要包括: ①有价证券的购入、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 ②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抵债、对外投资、捐赠 ③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溢价与折价的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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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选择: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简称“两无”单位)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考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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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主决定 | 决定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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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提示1】行政争议纠纷的核心特征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提示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区别是解决纠纷的“裁判”不同: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当“裁判”,行政诉讼是法院当“裁判”。
1.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议中不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2.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什么是征税行为?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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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法的分类
标准 | 分类 |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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