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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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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九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

  适用范围: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帐簿。

  1.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

  适用范围: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帐簿。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4.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两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6.税收优惠

  (1)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题-单选题】2015年6月,甲公司销售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实际缴纳消费税80万元;进口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20万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100+80+20)×7%=14(万元)

  B.(100+20)×7%=8.4(万元)

  C.(100+80)×7%=12.6(万元)

  D.80×7%=5.6(万元)

  答案:C

  解析: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税额为计税依据;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申请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其他纳税人

  ③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无需办理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注意】2017年7月1日起,购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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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四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内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的主体

  (1)银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提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单位和个人:当事人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1.“三票一卡”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银行卡

  【例-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4年)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

  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2)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

  ④临时存款账户

  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例外: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已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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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三

  一、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会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③部门规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办理会计事务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统一会计制度

  ①国家实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统一会计制度

  ②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①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宁波、青岛、厦门、大连、深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一)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基本原则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俨仲裁机构是

  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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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实务命题规律解析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实务命题规律解析”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实务命题规律解析

  规律1:重点知识年年考,命题形式各不同

  重者恒重,虽然是无纸化题库抽取题目,但重要的知识内容始终在各批次初级会计师考试中占有很大的分值比例,比如固定资产的取得基本是年年考,只是考查的角度和形式不完全一致。因此,大家要根据考试提示大家的考情分析对重点知识全面系统的掌握。

  规律2:考试题型多变,命题角度灵活

  对于可以多角度命题或是综合命题的考点,考生要着重细致掌握。因为对于同一个知识点考核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仅体现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四种题型转换上,还可能是纯文字性基础命题、案例题、计算题等方式的灵活多变。小编建议考生要多多练习,以题目反推考点考查角度,充分掌握。

  规律3:单一知识点命题概率低,综合考点是关键

  根据考生回忆的真题整理分析,初级会计师考试中单一知识点考核概率很低,基本上在考试中各章、各节的知识点都会或多或少联系考查。因此考生一定要按照正确初级会计学习方法来备考,在理解单一知识点的基础上,要在强化学习阶段更注重结合其他考点综合系统复习,提高应试能力,确保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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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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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各个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或者使用条件不同,往往会发生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就必然产生必要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后,企业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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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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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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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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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机关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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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行政诉讼范围

  一、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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