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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而现在2018年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想考这一职称的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有信心吗?出国留学网编辑在这里为大家准备了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征收管理,更多会计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内容更新!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征收管理
1. 征收方式
(1)代扣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①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②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 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
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例题1·多选题】居民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 )。
A.王某从英国取得所得
B.林某从出版社取得稿酬所得1万元
C.李某从境内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D.张某2015年度取得所得15万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应由支付稿酬的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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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而现在2018年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想考这一职称的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有信心吗?出国留学网编辑在这里为大家准备了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更多会计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内容更新!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12年多选;13年单选、多选)
【理解】受益人纳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12年判断;14年多选)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10年单选)
执行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意】与税收优惠的结合考核。
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23项)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年多选)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征用耕地的,已缴纳过耕地占用税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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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判决和执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朋友们赶紧过来参考一下吧,更多会计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判决和执行
判决和执行 P24
判决 | 执行 |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适用范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朋友们赶紧过来参考一下吧,更多会计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适用范围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对比】仲裁适用的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侵权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程序审理的案件,eg.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真题再现-12多】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范围。选项A属于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选项B属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选项D属于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均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项C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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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欢迎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 P15
解决途径 | 针对问题 |
07-19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仲裁,欢迎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仲裁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仲裁 ★★★ P16
(一)概念和特征
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
07-19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法律事实,欢迎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法律事实
【真题再现-14单】下列各项中,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是( )。
A. 法律关系的内容 B. 法律关系的主体
C. 法律事实 D.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的概念。
【真题再现-16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台挖掘机,租期1个月,租金1万元。引起该租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A. 租赁的挖掘机 B. 甲公司和乙公司
C. 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D. 租金1万元
【答案】C
【解题】本题考查法律事实的概念。
【学习提示】从14和16的题目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考试的出题方向已经逐渐是通过案例来考查知识点,而并非是直接考查抽象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的学习要更加注重理解,而并非死记硬背。
【真题再现-15单】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买卖房屋 B.订立遗嘱 C.台风登陆 D.租赁设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类。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
【真题再现-16多】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 订立合同 B.发生海啸 C.销售货物 D.签发支票
【答案】ACD
【解题】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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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法和法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法和法律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 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律:
(1)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P1
07-10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委托收款,欢迎参考。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注意】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提示】同托收承付验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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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国内信用证,欢迎参考。
(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特点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三)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链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理解】类似于附追索权贴现,实质是抵押借款。
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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