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栏目,提供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3-31
出国留学网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汇总(十套)”,供您参考!祝您取得好成绩!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汇总(十套)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汇总(十套) | |
1 |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一 |
2 |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二 |
3 |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三 |
03-31
出国留学网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十”,供您参考!祝您取得好成绩!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十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
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根据实际账目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簿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小型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例-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适合采用的征收方式是( )。(2015年)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C
解析:查验征收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特殊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注意1: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的公务员,不适用;
注意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
注意3:社会团体中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
...03-31
出国留学网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九”,供您参考!祝您取得好成绩!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九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
适用范围: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帐簿。
1.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
适用范围: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帐簿。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4.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两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6.税收优惠
(1)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题-单选题】2015年6月,甲公司销售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实际缴纳消费税80万元;进口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20万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100+80+20)×7%=14(万元)
B.(100+20)×7%=8.4(万元)
C.(100+80)×7%=12.6(万元)
D.80×7%=5.6(万元)
答案:C
解析: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税额为计税依据;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申请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其他纳税人
③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无需办理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注意】2017年7月1日起,购买...
03-30
出国留学网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八”,供您参考!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祝您取得好成绩!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八
房产税法律制度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一般情形
所有权人作为纳税人
2.房产出租
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以房产投资
(1)真投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
(2)假投资: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方(产权人)作为纳税人
4.非以所有人为纳税人的情形
【例-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予免征房产税的是( )。
A.名胜古迹中附设的经营性茶社
B.公园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所有的唯一普通居住用房
D.国家机关的职工食堂
答案:A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②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2)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例-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6年)
A.房屋买卖
B.房屋交换
C.房屋租赁
D.房屋赠与
答案:C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内容
车船税
1.纳税人:中...
03-30
出国留学网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七”,供您参考!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祝您取得好成绩!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七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功能在于调节和引导消费。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注意1】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注意2】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何为委托加工?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IncomeTax)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案例1】在美国设立的甲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甲公司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甲公司既不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也不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
【案例2】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北京,乙公司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案例3】在美国设立的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丙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一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如丙公司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境内的A公司),则丙公司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所得的界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03-27
出国留学网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六”供您参考!希望帮助到您!祝考试顺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六
网上支付
1.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支付指令(支付指令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团、企业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同时也能提供集团、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并且支持集团、企业向他行账户进行付款)。
(3)B2B网上支付(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4)批量支付(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
3.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人民币转账业务
(3)银证转账业务
(4)外汇买卖业务
(5)账户管理业务
(6)B2C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两类模式
(1)金融型支付企业。以银联商务、快钱、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典型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及其分类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中国境内”的界定:
①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3)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朱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在本案中朱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经营,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频道推荐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03-27
出国留学网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五”供您参考!希望帮助到您!祝考试顺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五
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只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选项B);(2)支票(选项C);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选项A不能选);(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D)。
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须交存备用金)。
3.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4.银行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
6.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也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①持卡人通过ATM机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每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种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以及现金充值业务的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
③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例-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可支取现金
B....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四”供您参考!祝考试顺利!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四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内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的主体
(1)银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提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单位和个人:当事人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1.“三票一卡”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银行卡
【例-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4年)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
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2)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
④临时存款账户
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例外: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已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三”供您参考!祝考试顺利!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三
一、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会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③部门规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办理会计事务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统一会计制度
①国家实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统一会计制度
②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①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宁波、青岛、厦门、大连、深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03-06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二”供您参考,希望给您带来帮助,祝顺利通过考试!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二
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
①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适用的情形:
(a)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例外:
→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①适用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③限制: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