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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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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项目


征税


不征税


原油


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


原煤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的基本原则,欢迎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真题再现-14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则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

  B. 仲裁实行独立仲裁原则

  C.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D. 仲裁委员会对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

  【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特征。

初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基础重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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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要点: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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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2016年新增),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5.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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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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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特征

  (1)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费用的数额较大;

  (4)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没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协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数额

  ①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1)概览

  (2)劳动者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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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车船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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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重点掌握)

  1、捕捞、养殖渔船。(农业生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白牌)

  3、警用车船。(白牌)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补充】拖拉机。(农业生产)

  5、新能源车船(2016年调整)

  6、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

  二、下列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1、缴纳过船舶吨税的船舶。

  2、不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作业车船

  三、减半征收

  1、节约能源车船(1.6升以下小排量)

  2、拖船、非机动驳船。

初级会计2017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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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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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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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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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学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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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