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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2018考试重点:调出查验
【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调出发票查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B.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C.税务机关不得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
D.查无问题的空白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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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纳税申报方式
【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是( )。
A.自行申报
B.邮寄申报
C.数据电文申报
D.代收代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申报(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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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必备考点”,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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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
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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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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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2016年新增),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5.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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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特征
(1)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费用的数额较大;
(4)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没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协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数额
①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1)概览
(2)劳动者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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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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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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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016年新增)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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