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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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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无任何抵扣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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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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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 P8(16调整)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16调整,P11)

  【位阶对比】不同体系间: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体系内部:按级别高低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分类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主要形式

  【真题再现-12单】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是(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形式。(1)选项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选项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3)选项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4)选项D:行政规章包括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真题再现-14单】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宪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效力。

  【真题再现-14多】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

  A.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形式。

  【真题再现-15单】对下列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判断中,不正确的是( )。

  A.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C.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属于自治法规

  D.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是人大序列的,所以选项A不对,其为地方政府规章。

  【学习提示】15年的A、D选项与14年相同,足见历年真题的重要性。目前实行机考后,很难收集全真题。尤其要重视从这些真题中透露的知识点!

  【真题再现-16判断】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不同位阶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学习提示】具体概念自学P11-12

  【真题再现-11单】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

  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

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整理并分享给大家的“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别忘记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016年新增)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之法律责任”,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为广大备考考生整理,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别忘记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

  广义法律责任——积极意义(正面)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反面)法律责任,等同法律义务。

  狭义法律责任——消极意义(反面)的法律责任

  狭义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制裁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二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知识点2】: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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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为大家整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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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重点:“支付结算概述”

 

  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分享的考前复习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希望能对各位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关注我们的更新,就可以了解更多你想要知道的内容。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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