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剥夺政治权利栏目,提供与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05-15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的难点及认识误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法当中附加刑里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也常常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察,亦是考生们容易产生疑惑的知识点,本文旨在帮助考生明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知识点当中的难点和认识误区,从而全面掌握该知识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简记口诀——2选6自由公务国有头
【例题演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罢工的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D.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
【答案】A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C选项符合题意,B项中不包括罢工自由,D选项中表述不完整,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职务不可担任,但未禁止担任一般的工作人员,故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属于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不涉及具体罪名的考查,故此处仅罗列个别罪名。eg: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渎职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等)刑...
01-08
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
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
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
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C。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所以,B、D选项错误;而在有期徒刑关押期间,陈某同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总时间应该为16年而不是5年,所以A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的暴力程度是最轻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关于盗窃罪有几个误区大家需要注意。第一,盗窃罪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公然窃取。第二,盗窃罪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周围的人看到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分子也知道其他人有人看见他在盗窃,但是依然进行盗窃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第三,盗窃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不知道盗窃行为正在行进,答案也是否定的。比如夜间犯罪分子入室盗窃,误认为女主人睡着了,但是...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剥夺政治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四种情况,分两类。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重点注意拘役、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从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2年)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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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
(二)执行程序
依照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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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概念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概念,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剥夺政治权利能有所帮助。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剥夺政治权利,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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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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