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加拿大移民民事责任栏目,提供与加拿大移民民事责任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8-18
加拿大移民应注意的民事责任。加拿大的很多华人移民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你不扫自己屋前人行道上的雪,路过的行人由于人行道滑而跌到受伤的话,行人可以起诉屋主要求赔偿。这个事实之所以被很多华人移民知道跟华人钟爱买房有关,华人住房拥有率在各个族裔中名列前茅,加拿大冬天扫雪又是一个必备项目,所以对华人来讲,‘各家自扫门前雪’这就话是很深入人心的。
08-14
加拿大的很多华人移民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你不扫自己屋前人行道上的雪,路过的行人由于人行道滑而跌到受伤的话,行人可以起诉屋主要求赔偿。这个事实之所以被很多华人移民知道跟华人钟爱买房有关,华人住房拥有率在各个族裔中名列前茅,加拿大冬天扫雪又是一个必备项目,所以对华人来讲,‘各家自扫门前雪’这就话是很深入人心的。
上述事实实际上是一个民事责任典型例子。下面天道小编再跟您谈一谈加拿大移民民事责任的问题。
导致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的情况大体有三种:
1. 疏忽NEGLIGENCE 。
出旅行,没有清扫自家门口的雪,行人经过时不小心滑到受伤,屋主是有责任的LIABILITY. 行人如果请律师起诉屋主的话,屋主极有可能被判要赔偿受伤行人的各种损失DAMAGES。
由于疏忽导致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是很常见的。一辆车绿灯穿过路口,另一辆车从另一个方向闯红灯,两辆车撞个正着,车辆损毁,乘客受伤。闯红灯的司机就会因为疏忽导致承担民事责任,他自己或者他的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另一方的各种损失。
2.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
两个人吵架,一个人气急败坏,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指向另一个人。如果木棍离另一人很近,他感到对方会殴打自己,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即使木棍没有打到他的身上,持棍人也会由于故意侵权而导致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移民知道在加拿大一定不要随意接触别人的身体,这其实是很有道理的。如果一个人当在另外一个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接触到对方的身体,这就可能因为故意侵权而导致民事责任。曾经有一个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另外一个人亲吻一下,于是起诉另一个人,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定另一个人故意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3.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公司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产品的生意,当在生产中一个既没有疏忽也没有故意侵权的事故发生后,造成了其他人的损失,法院就可能判经营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相关人员的损失。
加拿大做为一个法制国家,司法体系已经相当完善了,各...
07-02
一、单项选择题
1.天宇公司和庆海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天宇公司的下列行为当中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 )。
A.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B.履行合同义务但与上级规定不符
C.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有关规定
D.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 )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A.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
B.侵犯他人名称权
C.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
D.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
E.侵犯国家、集体有争议的财产权利
2.工程建设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
A.停业整顿 B.停止侵害
C.排除妨碍 D.消除危险
...
03-05
主题词:无效担保合同 法律地位 原因 民事责任承担
一、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发生在缔约之际。缔约过失责任特点有三:1、该责任是缔约中的民事责任;2、该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3、该责任是以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不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是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种责任由法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当事人因自已过失致使契约不能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信赖而生的损害”。为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欠缺,德国将缔约过失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则将缔约过失责任定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09-09
在备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过程中,难免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搞得心力交瘁,出国留学网政法干警频道为了能让考生快速进入备考轨道,现在特针对民法学里几个难点进行释疑,本篇主要讲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这部分的学习,主要是以理解为主,尤其要明确归责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要掌握几类常考的民事责任,下面几个概念要搞清楚:
1.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出国留学网政法干警频道针对民事责任做出的释疑,希望考生们真正能够理解,在做题时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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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 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 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这种特点体现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别开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4、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A、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B、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C、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A、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A、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B、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4)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A、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
B、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
08-21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1.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二者的区别是:
1) 产生的背景不同。
2) 原则的内容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危害的来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
2) 实施的对象不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 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于所避免的损失/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4) 行为的限制不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5) 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3.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 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4. 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同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称给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时间的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二者的区别是:
1) 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3) 违约原因不同。
...04-10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 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 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 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 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 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 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 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 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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