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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平时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考察科目,在事业单位考题中的占比越来越重,其中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是考察的重点,因此该知识点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知识点的讲解。

  【例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题中王某工作期限未满一年,故选项A错误。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选项B错误。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题中王某工作不满六个月,但王某是由于个人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的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故选项C错误。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正确答案选D。

  点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考点,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法怒怼“996”

  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制度。201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针对“996工作制”发表文章《强制加班不应成为企...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 原则2、公平 原则3、平等自愿 原则4、协商一致 原则5、诚实信用 原则

  备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 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 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 :“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 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 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上。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