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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以有效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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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以有效劳动关系为前提

  【案情】

  2015年5月10日,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某在院从事医疗活动。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杨某无证的问题,要求其停止工作。2015年10月20日,蓝天医院下发了关于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上班的文件,并于11月4日通知杨某不再上班。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杨某诉至法院。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执业医师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也即劳动者未取得医师资格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即使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可因此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蓝天医院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关病人人身健康权,因此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效,此时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与劳动合同合法性原则相悖,因此,蓝天医院不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具备资质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应在维护合同自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至平衡,因此,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否定合同效力。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在一些技术要求高、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职业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准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招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动者,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三类: 私人利益及其他利益、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仅当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成为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侵害了其他法益的情形都不能否定其效力。如单位招收不具有焊工证的劳动者从事焊工作业,可能会侵害产品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此种情形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禁止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关涉病人的人身健康权,如允许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则会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资质的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杨某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3.劳动关系无效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签订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08-09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www.liuxue86.com合同网

  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至实际终止劳动合同时止,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前面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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