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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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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 Dodicl Tavole)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不久之后,罗马步入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

  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

  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前三表大多是关于程序法的规定。《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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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4.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5.简述《大元通制》。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参考答案: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服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5.(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取消旧贵州的特权无论何人犯罪,都要依法论处。

  (2)制定成文法公布于众,使人人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6.(1)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

  (2)共2539条,分为三纲一目,纲目之下又分为若于细目。

  (3)内容方面继承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4)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

  7.(1)1927年增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期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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