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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纠正错误劳动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
2016年初,黄某与某公司续签了五年劳动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公司便对黄某岗位进行调整,黄某因不满待遇下浮而离开岗位,随后遭到解聘。黄某提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不服裁决,该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不按裁决支付赔偿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应为18498元。
【分歧】
对于仲裁错误是否应予纠正,以及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是否属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为不按照仲裁裁决支付给被告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此其诉讼请求限额是18144元,如果按照纠正后的18498元作出裁判,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应对仲裁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裁判,这并不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给付被告经济赔偿金,故其诉讼请求限额并非18144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有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为此,被告作为劳动者首先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按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法院经审查与核对,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18498元。虽然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但这并不能就此认为被告的主张就是18144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这并不是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限额问题,而应以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时所主张的最高数额,作为判断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标准。经查,被告提出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是2.2万元,超过了18498元,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最高限额应为2.2万元。即只要一方不服该仲裁裁决,那么法院就有权纠正仲裁部门的错误,包括计算上的错误,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这样的裁判并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违反处分原则,而是在纠正错误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正确裁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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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留学网hanguo.liuxue86.com编译《一审判决“征收期成会费没有法律依据”,预计将引发大规模返还诉讼请求》02月05日报道。
1月27日,随着首尔市中央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中宣告“征收期成会费没有法律依据”,全韩国52所国·公立大学的学生们很可能会接连提起要求学校返还期成会费的诉讼活动。预计目前将有195万余名在校生和毕业生可能对在2002年以后缴纳的期成会费提起返还诉讼。
1月29日,从法院和教育部等部门了解到,若要得到期成会费,需要对各大学进行起诉并获得胜诉。但非正当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民法有效期为10年。因此2002年以后至今缴纳期成会费的195万余名大学生和毕业生可以提起诉讼。自1999年起,私立大学废除了期成会费制度,然而80%左右国·公立大学一直要求学生缴纳期成会费。以首尔大学为例,去年每名学生缴纳的期成会费达550万韩元,占到学费的87.6%。如果每年交550万韩元期成会费的首尔大学毕业生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在学期间(一般四年制)交付的所有期成会费,并取得胜诉,每人将得到返还金2200万韩元。以此来假设195万名学生都提起诉讼,则校方须返还的期成会费金额将超过10万亿韩元。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有权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法律\教育网(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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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74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新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变化:
增加了不能在审限内办结的要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解读:
实践中,办案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取保或监视的时间又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增加规定,只要办案期限届满,原则上就应当立即放人。
考察方式:
1、办案期限届满,应当立即释放;
2、只有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才可以取保监视;
3、是可以取保监视,而非应当。
※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取保监视,也可以不取保监视而继续羁押?
否。只能理解为可以取保,也可以监视。在这两者之间选择。而不能理解为可以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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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考生们可以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自由,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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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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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信的目的是对收信人提出请求,希望对方满足此要求。表明请求他人做某事的原因。
*
o 内容要点
o
+ 说明写信的意图,要提出什么样的请求。首段要礼貌规范
+ 具体说明求亲的原因
o 注意事项
o
+ 主体要尽可能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 结尾表示希望对方回复,并提现礼貌原则
请求信-范例答案
Dear Sir or Madam,
I am writing to formally request to withdraw from two courses: introduction to Elementary Education (EDU601) and Teaching methods (EDU 609).
The main reason for reducing my course load is that I am finding it extremely difficult to manage six courses.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term, I was perhaps overly optimistic about juggling both my full time studies and my part time job (20 hours/week). Because I really must work part time, I have no other choice but to summer semester, if they are available, so that I will be able to complete all the courses for the degree program by the following year.
I would also like to request a tuition refund, and hope I am not too late to receive the full reimbursement. I am sorry for any inconveniences I have caused by this change in plans. This decision was not taken lightly, and I do appreciate the kind consideration you have shown to me.
Thank you fro your attention to these request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feel tree to contact me at 277-9144. I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soon.
Your sincerely,
* 请求信-开头常见用句
*
o I am writing to formally request to…
o Would you be kind enough to…
o I am writing to seek for your ass...
こんなことをお願できる筋合いではないのですが。/这种事情本来不应该求您的。
ご無理を承知でお願します。/我来求您,知道您也为难。
ご温情に甘えてお願するわけです。/承您有同情之心特来拜访的。
あなた様なればと存じまして、ご相談申し上げるのです。/我想您的话肯定行,所以我才来找您商量的。
こういう話の持って行き場は、こちら様以外にございません。/这种事只能找您帮忙了。
実は 〇〇さんを通じて、お願するのが本筋なのですが。/本来应该通过××先生来求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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