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司法保障栏目,提供与司法保障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关于合作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签署仪式上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凝聚多元合力,努力建立和完善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行业调解为支撑、司法审判为保障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为互联网事业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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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放型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等五个环节,为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给出明确的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个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也是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在世界各经济体企业营商环境的综合排名中,中国从2013年的96位上升到2016年的78位,这同我国近年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登记模式等一系列改革有着重要关系,也和中国司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密不可分。未来持续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护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康成长,司法仍大有可为。
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呼唤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按照《意见》要求,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将成为商事裁判的价值基础。以前,我们在这方面曾走过一些弯路。例如,有的地方法院曾在大型国有企业内设立巡回法庭,名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一旦该企业涉诉,对方无论多占理也难赢官司,这对其他市场主体显然是不公平的。《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杜绝类似不合理现象,使广大中小微企业成为规则的受益者,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注入充沛活力。
同时,《意见》还将为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在这方面,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不必要的行政门槛,“进不来、退不出”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意见》将发挥诉讼的后盾和纠正作用,推动行政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放下身段,使有意愿、有能力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能进来。另一方面,破产诉讼制度也将大大激活,为“僵尸企业”提供出口。为此,《意见》重点对破产案件立案难、打击破产逃债等问题予以规范和指引。营造出市场主体良好的进出环境,定会大大推动创业创新局面的呈现。
在21世纪的开放型经济中,围绕知识产权的争夺愈发激烈,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司法重要职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称两家公司对该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共同享有相关权益,从而一锤定音、定分止争。在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崛起渐成新兴业态。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强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也是此次出台《意见》的重要内容。通过司法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让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在生产经营上。
开放型经济,诚信为本。让诚实信用真正成为商事制度的灵魂,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需要司法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对此,《意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相信通过《意见》的落实,人民法院将为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为全面的司法助力。
本文“2017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一老一少””,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积极回应了“一老一少”的社会热点问题,“一老”是指老年人权利保护,“一少”是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一是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写进总则条文,用基本法的高度明确责任义务。
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这样的调整与实际相符合,意味着一个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首创“成年人监护制度”,明确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范围,让高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老人常常会碰到自己的孩子对自己不闻不问,反而是自己的邻居或者他人对自己悉心呵护,老人有心将晚年托付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民法总则增加“协议监护”,赋予老年人自行选择和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同时规定了“错误救济”方式。对于孤寡老人等群体,设立社会监护制度,明确由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老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从社会大家庭的角度将受益人群全覆盖,保障民生。近年来,虐待孩子及老人事件屡见不鲜,民法总则规定,出现这种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同时给予不合格的父母或子女改正机会,确有悔改表现,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现实中,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性”一知半解,甚至慑于侵害人淫威而不敢声张,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在成年后再寻求法律救济往往已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对因性侵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五是民法总则通过保护见义勇为者之善举,鼓励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帮助。前些年,社会上发生一些事件,使得老人摔倒“扶不扶”引发热议,民法总则作了清晰回答: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观民法总则全文,充分彰显了对“一老一少”的人文主义关怀,弘扬了社会主义正确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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