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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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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2.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具体可包括:(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3)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3.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4.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外,其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5.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6.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8.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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