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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本文“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协议离婚”,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4)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3)法院应当受理:
A、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B、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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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诉法条总则”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07)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2007)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 (2012年修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05-26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中止和终结”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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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 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 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 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 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 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 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 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 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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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_______________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恢复执行的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②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申请期间: 法律 教育 网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15条(修订);《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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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 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 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 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 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优先 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2)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而擅自处分共有物 的,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造成了共有物毁损的,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他共有人事后 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但如果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共有物,则该处分行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处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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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物权法共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问、法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其特征主要是:
1.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
2.按份共有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 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 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 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 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法律教|育网。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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