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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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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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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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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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