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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司法考试客观题部分在9月就已经完成了考试,而目前主观题部分的考试在宣布延期之后就“了无音讯”,但各位考生们不能懈怠,一定要利用好暂停考试的时间做好考试复习,随时准备好迎接考试,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考试商法部分重要考点内容吧!
一、关于股东出资效力、瑕疵、股权转让的4个热门考点。
1.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出资,属于商法主观题考试的常规考点。但是考虑到2018年至2021年,商法主观题均未考查,今年应予以关注。可能的出题形式为:一是不同形式的出资。二是特殊的出资,比如违法所得出资,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及出资后的法律处理方式。三是代持股协议的出资,涉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债权人、第三人。可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结合考查。另外,隐名股东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可能结合民诉考查。
2.股东出资瑕疵,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实际上,股东出资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分别为:①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对公司的责任,概括为“补足+连带”。③对债权人的责任,为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3.限制瑕疵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的继承、隐名股东的“转正”。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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