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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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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也不同于减刑。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适用假释得当,就有利于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功能;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取决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一)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是指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遵守监狱管理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人假释后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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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减刑

  减刑

  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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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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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缓刑

  缓刑概述: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缓刑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具有区别。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不难看出,战时缓刑虽然可谓一种特殊缓刑,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方式。缓刑与战时缓刑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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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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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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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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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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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知识点聚焦】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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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的概念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明知正在杀害群众的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然将乙打昏,致其重伤,保护了被乙行凶者的生命安全。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结构】

  表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概念

内容

难点突破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行为、结果、犯罪对象……

主观的:表明主观有责性的要素:故意、过失……



犯罪主体的身份影响客观违法性,属于客观的……

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影响主观有责性,属于主观的……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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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 刑法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一讲 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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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运用】

【例题】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例题·单选题】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3)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选项A、D错误。《刑法...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两个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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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两个特殊问题

  (一)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二)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例·多选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BCD )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选项A正确。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B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可知,对乙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即将18年和15年进行并罚,因其总和刑期为33年,因此,应当在18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9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对丙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处罚,即用前次并罚后没有执行完的刑罚13年有期徒刑与新罪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二者相加...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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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所犯数罪,有的是异种数罪,即罪名、性质不同的数罪;有的是同种数罪,即罪名、性质相同的数罪。对一人犯异种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同种的漏罪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就在规定该种罪的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必须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同种漏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均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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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数罪并罚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各国刑法基于不同的刑事政策规定了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并科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报应论刑罚思想的产物,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该原则实际弊端很多,既难以执行,又使刑罚显得过于严酷,有悖于现代法制国家刑罚制度的基本精神。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

  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采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财产刑等),则弊端较为明显。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过于严酷且不便于具体适用,或失之过于宽泛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理方式。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例如,某甲先后犯有抢劫、故意伤害、集资诈骗等罪行,分别被判处15年、12年、13年有期徒刑,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40年,数刑中最高刑为15年,本来可以在15年以上40年以下的范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因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所以,只能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的幅度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因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生命对于一个人只有一次,既然已经执行了死刑,其他刑罚如徒刑、拘役、管制等就不可能再执行。如果在其他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死刑,又有悖于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打击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