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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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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

  1、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2、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光明点睛】

  法律意识属于思想范畴,并不是人们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011-1-52)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A错误。《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C正确。“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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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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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意识

  1.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2.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光明点睛】

  法律意识属于思想范畴,并不是人们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011-1-52)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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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项A错误。《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C正确。“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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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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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1.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和类型,法的现代化分为:

  (1)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的变革。如英国。

  (2)外源型:社会受外部力量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的革新。如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特点:被动性(外来因素启动);依附性(工具性);反复性。

  2.法的现代化成功的关键: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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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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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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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释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释义”,希望广大考生掌握好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学说:

  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

  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

  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

  ④责任实现形式: 惩罚性责任、补偿性

  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四、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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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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