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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2016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世界贸易组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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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二是指管理该协议的事实上的国际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轮贸易谈判,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者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多边贸易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 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二,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
08-05
2016司考卷一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电子版教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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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
以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贸法除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等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外,主要就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我国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则从根本上建立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的管理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就目前而言,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还相对比较薄弱。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中国海关关税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包括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之外,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完税价格分进口完税价格和出口完税价格。进口完税价格,海关主要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
08-05
2016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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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章辅导用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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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从主体角度认识,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由于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特性。
从历史上看,审判制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判制度与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相适应而各有特点。
我国的审判制度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进行了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从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2)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此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统一性、单一性特征。(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民族性、特殊性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制度: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坚持司法权威,注重维护既判效力;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司法民主,注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司法公开,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坚持司法统一,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些方面真切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司法的客观要求,是对所有领域审判制度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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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五章辅导教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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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与私证相对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综观各国公证制度,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在依法行使证明权,调整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确认私权事实方面却是一致的。公证具有私证不可比拟的权威性:(1)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证机构仅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公证,公证活动为非诉讼活动。(3)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4)经过公证的法律事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5)公证文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会受到使用国家或地区的承认。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它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特殊社会功能。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我国的公证机构为公证处。公证对象较为广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公证的内容是通过公证活动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公证法子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也有有关公证制度的内容。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证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①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证明,有其特殊性: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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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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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1.国际民商事争议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即它是一种国际性争议。这种国际性是指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含有一个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如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等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这一特点使其同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区别开来。
2.国际民商事争议为国际私法争议,如在婚姻、继承、合同、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这一特点使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和领土等争端区别开来。
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过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此外,网上的、在线的或虚拟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作。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作如下分类:
首先,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分为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争议等。实践中,私人之间的争议最为常见,后几类争议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争议主体的地位不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均有影响。
其次,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基于所谓的“民商分立”的主张,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分为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在一些国家,这种划分常常关系到一项争议事项是否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可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最后,根据争议的起因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分为契约性争议和非契约性争议,争议的起因不同有时会导致争议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争议是否裁判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非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或协商、调解)和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司法诉讼)。根据争议的解决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和解或协商)和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
目前,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所谓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即Altemative Dispu...
08-05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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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定性
一、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定性( qualification),又叫识别(characterization)或归类(classific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定性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丹在19世纪末分别又几乎是同时发现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方面,定性是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即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诉因魄归类”( classification of the causeof action),因为在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适用冲突规范时,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属于什么法律范畴,比如说,是属于合同问题还是属于侵权问题,是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属于婚姻形式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只有先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进行法律选择。另一方面,定性也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任何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或系属,虽然都是用一些法律名词或概念表示出来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一样,但各国对它们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各国法律中均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但它们对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的理解。正由于各国在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有必要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进行定性,看它们属于什么法律范畴,然后根据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解释去确定准据法。
二、定性的依据
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对同一冲突规范,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进行识别或定性,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不同的结论又会直接影响到冲突规范的适用,影响到准据法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解决,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定性关系重大。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定性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依法院地法定性说
此说由德国学者卡恩(F. Kahn)和法国学者巴丹(Bartin)倡导,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的肯定。其主要理由是: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因而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据其所属国家的国内法(亦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立法者对其所立的冲突法有权进行解释。
(二)依准据法定性说
此说为法国学者德帕涅(F.C.R.Despagnet)和德国学者沃尔夫所倡导...
08-05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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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
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往往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人类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不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现象。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如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人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有相当的差异。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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