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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含义的理解中不正确的是?
A.这里的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确立一种以保障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状态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与时俱进,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D.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2. 以下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是?
A.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B.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C.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
D.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3. 以下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是?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C.服务大局
D.党的领导
4.在我国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其基本内容不包括?
A.合法、合理
B.高效便民
C.权责要统一
D.自觉诚信守法
5.下列选项中关于实证主义法律理论的描述,不正确的有?
A.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应当是怎样的法”
B.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C.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大多会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D.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而阿列克西则持不同观点
6.甲、乙二人的共同危险行为给被害人丙带来50000元的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以甲、乙二人经济状况存在巨大悬殊为由,判令富有的甲承担赔偿丙的损失的经济责任4/5,共计四万元。法官在此案中运用了?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保护个人利益原则
7. 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 法律需要被解释,法律也必然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D.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
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中能成立的是?
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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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B. 在刑事司法中,合理解释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D.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适当,而刑罚适当要求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故A项错误;对刑法的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B项说法正确;c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c项说法错误;D项属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
2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存在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了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行为或者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犯罪没有得逞。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将该财物交付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其他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是欺骗行为导致的。如果被害人处分财物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被害人的怜悯,就表明欺骗行为没有发挥欺诈作用,没有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和错误处分,即便行为人自以为起作用,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胡某识破骗局,主动赠送财物,财产权并未受到侵犯,而是自愿放弃,行为人并非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法益并未受到侵害,不符合诈骗罪的既遂条件,甲成立犯罪的未遂。故A项当选。B选项中情形属于理论上的“停止重复性或继续性侵害行为”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但是行为人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符合犯罪中止中自动彻底停止实施犯罪的条件,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不当选。绑架罪是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控制被害人,在行为人出于上述犯罪目的非法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已经成立犯罪的既遂,在此之后放弃对被害人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故C项不当选。丁为了出卖妇女而实施了绑架行为,抓住了被害人的手腕,但尚未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还没有既遂。李某声称自己有性病这一情节并不足以阻止丁的拐卖妇女罪既遂。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此罪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成功卖出,只要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达到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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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法事项,说法正确的是:
A.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 经济特区的政府规章效力高于上级政府规章
C. 地方性法规与规非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D.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A错误;经济特区的政府规章并非授权立法,所以根据《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7 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是正确的。
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刘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没有上诉。中院逐级报请复核该死刑判决,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
B.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可以提审被告人
C. 首犯袁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 王某因****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项表述正确。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B项表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故C项表述符合规定。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D项表述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3 在天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一桩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天南大学法学院实习生项某正在对证据进行理论分类。根据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下列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 被告人姚某承认伤害被害人杜某的供述
B. 证人姜某陈述看到被告人姚某遗失在案发现场的刀具的证言
C.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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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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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交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共同防御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即丙国、丁国、戊国。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既然甲国分立为丙丁戊国,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
B. 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边界划定标准
C. 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文物拿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已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D. 戊国无权拒绝继承甲国曾经进攻乙国所负担之债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如国家间缔结的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而“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领土边界等条约,则属于继承的范围。故甲乙之间缔结的划界协定仍由丙丁戊三国继承,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动产的国际法继承,奉行与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故C项中所述的文物应由戊国继承,故C项错误。
恶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筮、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真知,故A项说法正确。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故B项说法正确。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 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C.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污染环境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本罪。倾倒、堆放、处置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38条与第346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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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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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有期徒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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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考试笔记:罚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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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考试笔记:吸收犯”,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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