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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人情往来如何才能不走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人情往来如何才能不走样
声音导读:中国是礼仪之邦,讲人情、重礼数是文化传统。特别是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添丁增岁之时,合理限度内的人情消费往往能够成为联络感情的纽带。但不能否认的是,当下社会上的人情消费有一些走了样、变了味,甚至成为“人情债”。最近,网友对我国部分地区平均1900元的压岁钱议论纷纷,这让人情消费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本期“声音"版推出一组文章,从法律、价值观和社会心态等角度探讨相关问题,敬请读者关注。
莫与核心价值观相抵触
春节前,我通过某打车软件约来了一辆奥迪车,攀谈中司机向我大倒苦水。原来这位车主是一位身价不菲的企业家,过年时各种人情应酬让他感觉心力交瘁,这种“幸福的苦恼”也不便跟身边人说,索性自己在临近年关时客串起了网约车司机,借此来获得暂时的身心解脱。
若非亲历,很难想象不差钱的企业家也在遭受人情消费的烦恼。仔细想来,其实也不奇怪,稍加留意我们就能发现,盲目攀比、铺张浪费、情感绑架等现象早已广泛存在,有些地方还因高价彩礼纠纷闹出了人命官司。这些畸形的人情消费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违背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有些行为甚至已经触碰到了违法犯罪的红线。近年来批评非理性人情消费的文章也屡见报端,可至今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导致人情消费产生并走向非理性的原因是什么?看似平等自愿且属公民个人道德领域的人情消费要不要受到法律规制?法律又该如何进行规制?
人情消费在中国的产生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我们的先人重礼、尚礼,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需要通过人情礼往来实现交流和互助。但需指出的是,先人们在生活中所推崇、施行的“礼”多是“治人之情”“合于人心”,礼治背景下的人情也不得滥施。明代大儒吕坤曾有言:“朝廷法纪做不得人情,天下名分做不得人情,圣贤道理做不得人情,他人事做不得人情,我无力量做不得人情。”所以,若让“人情消费”走向非理性并给不少人带来困扰、苦恼甚至纷争,这不仅是古人所不乐见的,恐怕也背离了“人情消费”存在的初衷。
让社会生活充满礼敬和温情本没有错,作为人际交往润滑剂的人情消费不应也不能一概禁绝,但若其在运行中不断逾越理性范畴且长期以来得不到合理规制,就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人类文明演进至今,发展出了不少调节人们内心和行为的手段,这些手段大致可分为自律和他律,它们之间互有借鉴和倚重,有时还会相互转化,共同支撑起人类理性和文明的大厦。既然非理性人情消费所产生的问题单靠道德自律无法化解,那么我们不妨考虑借助法律这一他律手段。而这又触及到了“道德与法律”这个历久弥新的古老话题。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有过大量精彩论述,从总体看,这些论述主张两者沟通、融合者多,割裂、对立者少。作为调控、规制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和道德确是各有畛域、各有所长,但两者也并非各安其位、各行其是。比如道德可让信奉者个体“有耻且格”,但对不信奉者和一些广为人们诟病的社会问题的处理则无能无力;法律调节范围广、执行力度大,但对有些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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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全力推动扫黑除恶取得更大战果,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考试,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全力推动扫黑除恶取得更大战果
日前,广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抓好督导整改落实的极端重要性,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咬定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战果。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州坚决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强力扫黑、铁腕惩恶,掀起了强大攻势,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得以成功侦办;一批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黑恶势力被沉重打击,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当然,必须清醒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当前,斗争形势仍然复杂严峻,还远未到可以松一松气、歇一歇脚的时候。各级各部门要以迎接中央督导组“回头看”为契机,掀起新一轮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和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新的胜利。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要在认识上再提高。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认识是否到位、深刻,态度是否坚定、坚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扫黑除恶,更是如此。全市上下要深刻认识到,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这个毒瘤,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城市发展直接相关。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扫黑除恶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尤其应当强调的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只是政法机关的事,而是与每一个在这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息息相关。正因此,要坚决克服“事不关己”的错误思想,以人人喊打的氛围,最大限度压缩其作恶空间。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要在力度上再加码。向纵深发展,何为“纵深”?就是要刨根问底、深挖根治。扫黑除恶是一道如何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考题,更是一套整肃贪腐、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治理的综合性考卷。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聚焦重点,把扫黑除恶与推进违法建设、黑臭水体、“散乱污”场所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破一批大案、深挖一批“隐案”、全力攻克一批难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此外,要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主攻黑“财”黑“伞”,把扫黑除恶与反腐、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与加强普法教育、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全链条摧毁黑恶势力,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要在作风上再优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重,不确定因素多,患得患失、顾虑重重不行,作风不严不实更影响工作成效。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从严督导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对专项斗争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尤其要坚决克服督导整改落实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担当精神、严实作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战果。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
考试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网络贷款套路深一看二懂三留痕,来看看吧,希望能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网络贷款套路深一看二懂三留痕
“无担保小额贷款,手续简便立即放款”。近年来,告示栏、朋友圈、电话推销里,可解燃眉之急的小额借贷比比皆是。各种“阴阳合同”、暴力催收、巨额利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猖獗的“套路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而一些借款人却陷入环环相扣的还贷“无底洞”。披着小额贷款等外衣的“套路贷”,实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陷阱多,危害大,无数人因此倾家荡产,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大家,贷款套路深,借钱须谨慎。
非法网贷暴力催贷 看懂合同留证防骗
浙江温岭的小林是刚踏入社会的小青年,2018年2月中下旬,因一时手头紧,小林打算贷款撑一段时间。他刷手机时发现了一条网上小额贷款广告,于是他顺利从网贷公司借到了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后,实际到手1100元。还款期即将到来,小林却拿不出钱偿还贷款,网贷公司建议小林向其他网贷公司借钱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小林累计借款的网贷口子达60余家,本息一共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给网贷公司2万余元,但虚高的借条已经达20余万元。
2018年3月17日,因小林没能按时还款,网贷公司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他通讯录内人员,推送题为“因招嫖还账欠款”并PS小林头像的恐吓信息给小林,扬言要发布到网上,其间还不断骚扰、恐吓小林,逼迫其偿还虚高的本息及逾期费。小林家被迫又支付了3万余元,但暴力催收却一直没有停止,小林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4月26日,痛定思痛的小林来到公安局报案。接警后,警察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
2018年6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在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和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协调指挥下,组织400余名警力在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毁了以吴某为首的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
法院查明,2017年8月开始,以吴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先后成立福州威震肆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以龙腾肆海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具体犯罪。涂某等人分别于2018年3月、4月进入该合众金融团队,负责财务、放贷催收等工作。至案发时,涂某等人参与敲诈勒索涉案金额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等人参与以吴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团队为核心,以滋扰、威胁等为手段,在非法网络放贷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参与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涂某等12人受犯罪集团的聘用和指派,共同参与非法网络放贷,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多人采取滋扰、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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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
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
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关于司法考试的那些事,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一起来试试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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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五
1、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2、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3、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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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
1. 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
2005年2月27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城西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3月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3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城西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李某申请刑事赔偿。
问:本案中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能否就此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2. 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
王某因切割从某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3年多时间未使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9日逮捕,2006年4月12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通讯设备案进行了审理,以认定王某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6年4月6日判决宣告王某无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且王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据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要求其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20日以王某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通知王某不予赔偿。
问: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县检察机关赔偿,为什么?如王某有权申请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3. 陈某故意伤害案
2006年3月下午,陈某驾驶一小货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恰遇胡某驾一摩托车同向行驶。陈某驾车追上胡某,然后减速贴着胡的摩托车行使。当行使到某一路段时,陈某突然向右偏驶,导致胡某的摩托车前轮撞到小货车厢尾部倾倒,胡某右臂粉碎性骨折。陈某从车镜中看到胡某倒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胡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二人系邻居,关系一直不甚和睦,事发前两天刚发生过口角,此次陈某路遇胡某产生伤害念头,并导致胡某重伤。因此,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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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司法“新考”的考生,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三,快来试试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三
1. 刘某故意杀人罪
2005年8月20日14时许,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县城返家,行至长途汽车站时,因回头向在路边摆西瓜摊的商贩询问西瓜价钱,手扶拖拉机偏离公路,将正在路旁玩耍的男孩李某(时年7岁)撞倒。在几名候车人的要求下,刘某将李某抱上车并表示要送李到医院治疗,即驾驶手扶拖拉机调头向县城方向行驶。当刘发现前后无人时,停车将尚有呼吸但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扔到路边沟内,然后驾驶拖拉机绕道回家。李某于次日凌晨5时许被一放羊人发现,但已死亡。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第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的叔叔认为量刑过重,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扔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问: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能否直接上诉?为什么?本案中二审法院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 刘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国有综合贸易公司业务部部长。刘某某利用某公司急于推销滞销棉被之机,两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该公司收取现金共8000余元。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构成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帮助推销滞销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有益,所收取的8000余元中有6500余元未利用职务便利,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受贿1500元,改判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终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收受现金8000余元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二审法院予以否定不当,因此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李某受贿案
某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公路局某处处长李某收受贿赂4万元。检察院侦查部门初步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经检察长批准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以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42311元。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李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如果李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他应当如何做?
(3)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除了受贿外还犯有贪污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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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二
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起一把椅子又向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处理?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6年11月某日,孙某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某区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10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问: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其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认为杜某盗窃铜线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为什么?
4. 黄某包庇案
被告人黄某,系某园林管理局一家商店员工。张某系黄某的徒弟,也在该商店工作。2000年黄某在盘点本店货物时多次发现短少货款,共计4000多元。黄某怀疑是张某所为,后张某再一次行窃时被黄某发现。黄某考虑到自己和商店的荣誉以及张某的前途,在张某交出所盗窃的货款并保证以后不再盗窃的情况下,没有报案。2001年,张某又一次盗窃本店的营业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检察院对黄某以包庇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他人盗窃4000多元的盗窃事实,不仅不报案而且以垫款入帐等手段包庇犯罪分子,已经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黄某的父亲在征得其同意后,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中级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黄父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诉状,否则不受理。黄父请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又以上诉期满为由不予受理。
问: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渠道有哪几种?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口头上诉?
5. 张某抢劫案
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4日对张某(男,21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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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一
1. 李某强奸案
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巴县某乡村民王某(女,22 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员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李某中有这样一段笔录: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没有干什么,不信你们可以去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了什么罪?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那我们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被害人王某控告你,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问:本案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合法吗?为什么?
2. 王某非法搜查案
王某,男,23岁,某派出所民警。2002年4月28日,王某的弟弟丢失了一条军裤,怀疑是被邻居家的小孩偷去,便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不向领导请示,私自带枪闯入李家,硬逼李某交出军裤,李某坚决否认。于是,王某就翻箱倒柜,到处乱搜,搞得李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第二天,李家向公安局提出控告。
问:本案中的搜查是否合法?
3. 何某盗窃案
某市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被盗新笔记本电脑5台,价值人民币6万元。被盗公司提供线索称,本公司被辞退的员工何某离开公司时未交出钥匙,其理由是他的钥匙丢了。于是公司怀疑他有作案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某市公安局于6月3日上午10点拘传了何某。何某被拘传到案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说:“我现在不问你了,给你5个小时,你自己好好想想最近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然后就把何某关在一间屋子中。下午3点,该民警对何某进行了讯问,何某交代了盗窃电脑的犯罪事实,但称自己之所以盗窃原单位电脑是有原因的: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经因为漏税,被税务机关处以120万罚款,由于他和税务局长是亲戚关系,公司领导让他出面疏通,后罚款减为60万。公司领导为此曾答应将免除的60万元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他的奖金。但后来他在离开公司时,公司领导拒付给他这笔奖金,他很生气,就想出了盗窃公司电脑的办法,并告诉民警被盗电脑就在他家中。
讯问后,侦查人员根据何某提供的线索,要了何某家的钥匙,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门对何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了被盗的全部5台电脑,当即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了何某家写字台上一件十分珍贵的文物。之后,公安机关于6月4日下午2点正式拘留了何某。由于本案进展顺利,而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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