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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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

 

  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 行使的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内容 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诉讼行为的要求)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内容 抗诉和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 两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新增5个考点:

  (1)第十章第四节调解的相关问题;

  (2)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扩展为第三节,

  (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5)第十七章增加检察建议审查程序。

  2.删除6个考点:

  包括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等。

  3.删除1个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4.修订1个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5.新增4个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平均分值多达61分,关于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在掌握的前提下还需要学会举一反三,将其融汇贯通,详情请看下文。

  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

  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超过45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超过16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着重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传统重点外,同时要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修改增删部分进行比较复习,因为这必将是近年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因此,要求考生在构建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础上,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

  >>>新增法律法规<<<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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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