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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 法律特征 类型)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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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经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际法、国家经济法、商法大纲与2015年相比变动不大,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和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进行复习。以下为大家提供民法大纲解读。
民法新增考点:
第三章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改为第二十章第三节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改为第三十四章 第一节 单独侵权行为与数人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改为第三十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十五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改为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责任第一节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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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附:新增法律法规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
1. 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其中,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内容全部重新撰写。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买卖合同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偿合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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