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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3)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有( )
A 婚姻自由权
B 亲属抚养权
C 作品修改权
D 仲裁请求权
2、双无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A 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型抗辩权
B 只为延期型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 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型抗辩权
D 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型抗辩权
3、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4、人身权属于( )
A 请求权
B 支配权
C 抗辩权
D 形成权
5、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氛围(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行餐饮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7、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 抵押权
B 质押权
C 承租权
D 借用权
参考答案:1、D 2、B 3、C 4、B 5、B 6、C 7、C
二、多选题
1、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 物权
B 债权
C 亲权
D 荣誉权
2、属于民事实体权利的有( )
A 申请回避权
B 申请执行权
C 抵押权
D 名誉权
3、甲乙签订合同,由甲出售一头水牛给乙,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已到,则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
A 绝对权
B 相对权
C 期待权
D 既得权
4、紧急避险属于( )
A 公力救济
B 私力救济
C 自主行为
D 自卫行为
5、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
A 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合同进行追认
C 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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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2)
一、单选题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 无限按份责任
B 有限按份责任
C 无限连带责任
D 有限连带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不负责任
B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 负连带责任
D 适当分担
3、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
A 卖给乙
B 卖给丙
C 任择其一
D 每人一半
4、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继续用钱欲将自己5万元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应如何处理?( )
A 由乙、丙抓阄决定谁购买
B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C 由乙、丙按原来所占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D 由乙、丙各购买甲的一半的份额
5、1995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3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 甲
B 乙
C 丙
D 幸福饭店
6、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1、C 2、C 3、A 4、B 5、D 6、B
二、多选题
1、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 )
A 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B 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 合伙期间的债权
D 合伙期间的债务
2、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3、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 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 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 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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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1)
一、单选题
1、债的关系中( )
A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B义务人特定,权利人不特定
C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D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2、债的客体是( )
A 物
B人
C行为
D不一定
3、债的原因不包括( )
A合同
B不当得利
C动产的交付
D无因管理
4、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5、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司
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葵花法律论坛8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6、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
7、债的标的是(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司法考试P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司法考试'k|
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和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至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9、农民张某与邻居王某共同向邻村吴某购买大豆以供各自使用,双方商定购买大豆500公斤,每公斤1元,一个月内支付价款。当日下午张某和王某就将大豆拉回家,各半分用。此后,张某和王某没有按期付款。吴某多次讨款未成,遂于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购买大豆款500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和王某各付250元的债务
B张某和王某负连带责任
C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王某对吴某的债务即行消失
D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吴某对张某负250元的不当得利之债
10、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
08-10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司法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司法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 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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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独立请求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独立请求权
参加诉讼依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申请参加,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诉讼法地位不同 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
1.不能提出反诉;
2.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3.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一般是处于“被告的地位”
诉讼权利受限: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不能提出反诉等。
但是如果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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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驰名商标,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驰名商标
定义: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相关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四个:
1、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法律 教育 网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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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共同加害行为”,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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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过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1、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过失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A.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B.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显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过错除了一个人的过错以外,还有共同过错、与有过失等情形。
(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故共同过错只是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发生了变化,因此共同过错不再是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在没有共同过错的情形下发生。(参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
(2)与有过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对于与有过失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就与有过失作了详细规定,该条可以分解为以下内容:
A.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B.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C.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与第126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结合该司法解释作新的理解。
△与有过失,既可以发生在单独侵权中,也可以发生在共同侵权中。而在共同过错中,有过错的仅是加害人一方,在与有过失中则是强调受害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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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要约邀请”,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卖(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代位继承的概念”,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代位继承的概念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一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的制度。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往下”,不能“往上”。可以记住这样一句话:“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同时记住,代位继承,男女平等。
爷爷辈(被继承人)——父亲辈(被代位继承人)——孙子辈(继承人)
(后死) (先死) (代父亲之位继承爷爷辈的财产)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财产分割前也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继承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但也不排除遗嘱继承人)承受。
被继承人—— 继承人 ——(新的)继承人
(先死) (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先死。转继承是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可能是晚辈,也可能是长辈)后死,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财产分割前死亡。
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依《继承法》第10条,排除A。依《继承法》第11条,选择B。李某先死,小女儿后死,故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转继承是两个法定继承),选择C。养子女的地位与亲生子女相同,有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3条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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