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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税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免税对象:
(1)省级、部级、集团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公司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减税对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突破点1:征收原则:
1、征收权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和海关,
2、税收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应当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情形:
适用情形: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
突破点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
纳税期前-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明显转移财产迹象(限期内),则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
2、强制执行
未按期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则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扣缴、拍卖或变卖。
3、不得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例外:个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5000元以下)可豁免保全和强制执行。
突破点3:离境清税、税款退还和补缴
1、离境清税
(1)纳税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纳税人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税款退还
(1)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
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税款补缴
(1)税务机关责任
可要...
05-18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试用期条款
(1)禁止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4)试用期工资的底线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并且不得下列两条件之一:
a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b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
①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劳动者解除: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F37(无书面要求)
(6)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仅限在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可另约定违约金条款
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种情况: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1)竞业限制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领域:
①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②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2年。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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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商业贿赂行为”,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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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虚假宣传行为”,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扰乱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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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子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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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2013-1-30)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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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建设规划许可”,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F40-45: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3)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法律 教育 网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如确定建筑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停车泊位数量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建设及其施工的规划。如景观布置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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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完整的法律都有着一个无形的庞大的体系,而经济法也是一样,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复习口诀,希望能够对你的备考带来帮助。
一、银行业监督进行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
口诀:寻岳父进殿
对应法条
寻:即询,询问相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
岳父:即阅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可能转移的封存
进: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
殿:即电,检查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等系统
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
口诀:力皆持增
表面意思:力量都持续增长
对应法条
力:即利,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皆:即接,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接触
持:不得持有核准的股票
增:即赠,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三、不得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机构人员
口诀:他记件交券
表面意思:他以计件的方式缴纳证券
对应法条
他:其他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禁止的人员
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件:即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交: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四、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口诀:企鹅跳
对应法条
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
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
五、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
口诀:愧用一条喂
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
对应法条
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
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属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事件
口诀:真绝,偷条狗为烦长孙替他分合宅
表面意思:真是绝了,偷了条狗是为麻烦长孙替他分那套四合宅
对应法条
真:即针,经营方针发生变化
绝:即决,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偷:即投,重大投资行为
条: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狗:即购,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为:即违,未还到期债务的违约行为
烦:即范,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长:董事长、经理、三分之一董事变动
孙:即损,发生重大亏损或受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损失
替:即体,公司本身尖子、合并、分立、解散及申破产的决定
他:其他事项
每一部完整的法律都有着一个庞大的体系,经济法也是一样,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实施后,经过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的两次修正,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6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与国际上是一致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时,经营者首先应当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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