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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 |
1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
2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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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o,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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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兰: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其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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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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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对乙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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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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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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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 抽象行政行为:
① 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 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履行法定职责
③ 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 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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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 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 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 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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