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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策略”,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立意要新所谓“新”,在我们仅仅掌握有限知识的前提下,做到“与众不同”即可。
而在大家掌握知识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与众不同呢?我的经验是,浏览题干后涌入脑海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要“忍痛割爱”。这是因为,你最开始想到的,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的,若无深厚理论功底,最好不要与他人撞车。所以最好在第三、第四印象中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知识点。
立意“新”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功底,同样的内容只要换个与众不同的角度就能让判官有耳目一新的好感。所以,要想在自由论述中获得高分,立意新的效果最显著,同时也最省力。
2、论点要集中鲜明这种800-1000字的短文要想获得不错的分数,最忌讳的就是面面俱到。
这个篇幅实际上最多只够展开论述1个观点的,即使理论功底薄弱,最多也只能集中论述3个观点。如果论点堆到了3个以上,判官就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所以论点集中鲜明是保证不丢分的基础。这点也是老师反复强调过的,想必也是很多考友血的教训吧!
3、素材取舍要精当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
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这样做的效果不仅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感觉论述专项对我的帮助很大,老师对重点难点都有针对性的讲解,很不错。
4、创造“亮点”
诸如运用本年度考试大纲中最新增添的知识点啦,引用名人名言啦,因人而异,不一而陈,目的在于加深判官对你与众不同的印象。
朋友们,说功利一点儿,我们是为应试而来,那么,我们答题就要“投其所好”,就要以判官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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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五湖四海的考生,了解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讯息!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技巧
1.立意要新所谓“新”,在我们仅仅掌握有限知识的前提下,做到“与众不同”即可。而在大家掌握知识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与众不同呢?我的经验是,浏览题干后涌入脑海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要“忍痛割爱”。
这是因为,你最开始想到的,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的,若无深厚理论功底,最好不要与他人撞车。所以最好在第三、第四印象中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知识点。
立意“新”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功底,同样的内容只要换个与众不同的角度就能让判官有耳目一新的好感。所以,要想在自由论述中获得高分,立意新的效果最显著,同时也最省力。
2.论点要集中鲜明这种800-1000字的短文要想获得不错的分数,最忌讳的就是面面俱到。这个篇幅实际上最多只够展开论述1个观点的,即使理论功底薄弱,最多也只能集中论述3个观点。
如果论点堆到了3个以上,判官就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所以论点集中鲜明是保证不丢分的基础。这点也是老师反复强调过的,想必也是很多考友血的教训吧!
3.素材取舍要精当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
这样做的效果不仅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感觉论述专项对我的帮助很大,老师对重点难点都有针对性的讲解,很不错。
4.创造“亮点”
诸如运用本年度考试大纲中最新增添的知识点啦,引用名人名言啦,因人而异,不一而陈,目的在于加深判官对你与众不同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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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失分原因及应对方法
1.对题目主旨把握不准。
由于论述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综合知识,因此,需要考生结合考题的材料搜索大脑中所储备的相关知识点。因此考生很容易在对材料理解上产生偏差,而导致审题产生偏差。此时考生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剖析材料中反映的各种法律关系,找出其中反映中心意思的最重要的一个或几个法律关系进行论述。
2.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
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在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然而有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这样的答案自然得不了高分。因此,如果考生想要得高分,就一定要在下笔之前确定一个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展开论述。
3.论述语言不专业,理论深度不够。
这是非法学专业考生常常会犯的错误,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考试,其主观题的回答必须体现其法律专业的特性,不要让阅卷老师觉得这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社评,而不像是一篇法律专业人员写的文章。因此,需要考生拥有一定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 论述过于肤浅,这是很多考生得不了高分的重要原因。经过各个科目的系统复习之后,对于论述题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考生大概都可以列举出来。然而这只是论述的第一步,而且往往也不是最重要的得分点。如果要取得高分,建议需要考生实现理论上的升华,而理论上的升华就必须将材料中的问题与理论法学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考生的答题质量才可以上升一个档次。
4.不分段,没句号。
这是答题中的细节问题,但却是非常致命的地方,因为阅卷老师是在疲劳和烦躁中看你的卷子,而你的整篇文章从头到尾只有一段话或者只有一个句号,即使再有耐性的老师也不会去仔细在黑压压的文字中去寻找你的论点、论据和论证。
在司法考试卷四复习及答题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4个要点:
1.避免空白。
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科目的考察特点,平时备考要有针对的加以训练;
同时,在考场上,遇到实在不懂的问题,即便是将案件的相关情节改写,也不能交空白卷,殊不知,即便是1分,也可能成为救命的稻草!
2.合理配时。
除了平时复习进行充分准备外,要注意合理分配答题时间,卷四一共七道题目,基本上是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法治理念简析题和法理论述题七道题。
其中,法治理念简析题控制在25分钟以内;刑法、民法控制在35 分钟以内;刑诉、民诉和行政法控制在25 分钟左右;论述题控制在35 分钟以内,最长不要超过40 分钟。
3.言简意赅。
卷四分析题的答案,并不是多多益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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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模板”,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模板
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考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
08-26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写作模板”,希望对考生写司法考试论述题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资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写作模板
1、 简答题【三段论】
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_解释基本概念
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阐释理论基础
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揭示相互关系
2、 理论阐述题【四段论】
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解释基本概念
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阐释理论基础
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比较与评价
a 比较 理论基础、价值追求、规范体现
b 评价 理论的优点与缺点
第④段__________________结合中国实际来谈理论的作用
3、 材料分析题【五段论】
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概述材料 + 揭示解题思路
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核心观点 + 初步展开
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分论点(一) 法 律 教 育 网
第④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分论点(二)
a 并列式 b 递进式 c 正反式
第⑤段__________________呼应核心观点 +全面总结自己观点 + 提出对策性建议
4、案例评述题【三段论】
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总结本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选择与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价值追求,得出结论
司法考试专栏栏目推荐:08-24
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站在判官的角度答题”,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站在判官的角度答题
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要站在判官的角度,为判官着想,才能保证少丢分。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1.立意要新所谓“新”,在我们仅仅掌握有限知识的前提下,做到“与众不同”即可。而在大家掌握知识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与众不同呢?我的经验是,浏览题干后涌入脑海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要“忍痛割爱”。
这是因为,你最开始想到的,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的,若无深厚理论功底,最好不要与他人撞车。所以最好在第三、第四印象中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知识点。
立意“新”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功底,同样的内容只要换个与众不同的角度就能让判官有耳目一新的好感。所以,要想在自由论述中获得高分,立意新的效果最显著,同时也最省力。
2.论点要集中鲜明这种800-1000字的短文要想获得不错的分数,最忌讳的就是面面俱到。这个篇幅实际上最多只够展开论述1个观点的,即使理论功底薄弱,最多也只能集中论述3个观点。
如果论点堆到了3个以上,判官就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所以论点集中鲜明是保证不丢分的基础。这点也是老师反复强调过的,想必也是很多考友血的教训吧!
3.素材取舍要精当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
这样做的效果不仅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感觉论述专项对我的帮助很大,老师对重点难点都有针对性的讲解,很不错。
4.创造“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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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说功利一点儿,我们是为应试而来,那么,我们答题就要“投其所好”,就要以判官为导向!祝大家2015年司法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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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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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不合法之处,因为货币资金不足30%.
(2)应办理一下手续:
A:评估作价;B 核实财产 C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D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应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下列文件(材料)A 公司登记申请书;B 公司章程;C 验资证明等文件;D 其他法定部门的审批文件。
(5)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依国家现行有关法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作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订立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忙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1)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2)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3)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4)若丙想转让股权以推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5)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货币出资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甲的人民币30万元只占资本总额的12%.
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2)丙可联合乙共同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3)丙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这是因为董事甲执行公司职务时,多次违反其法定义务,侵犯了公司利益。具体...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质押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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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松下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笔记本电脑,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笔记本电脑做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笔记本电脑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笔记本电脑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院。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时,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笔记本电脑已经交给李某做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他根本无钱偿还,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笔记本电脑,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笔记本电脑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笔记本电脑损坏。
【问题】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笔记本电脑,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笔记本电脑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书面合同签字时成立并生效。
(3) 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的笔记本电脑(质物),属合法占有。
(4) 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案可做以下处理:
A, 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
B, 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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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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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完全
2009年5月,三门峡市光明农产品公司与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光明农产品公司与2009年7月底前供给商业批发公司苹果2000件,每件1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2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光明农产品公司将苹果运至商业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交给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后因苹果未能及时销售而腐烂,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遂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光明农产品公司在催讨货款时发现,商业批发公司只有500公斤鲜鳗鱼可供还款,而无别的财产,遂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鳗鱼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的3日后,裁定变卖这批鳗鱼。
问题:
(1)光明农产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光明农产品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法院在3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依照有关法律,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向那个法院提出处理鳗鱼的申请?
(5)如果光明农产品公司要起诉,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
(1)光明农产品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
(3)法院3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在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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