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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曲靖市首例“替考案”,并当庭对两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2016年7月,被告人江某在河南郑州托请被告人刘某为其代考2016年司法考试并给酬劳五千元。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江某为顺利替考,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及被告人刘某的照片在河南郑州火车站找人制作居民身份证一张。同月25日,由被告人刘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代替被告人江某进行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的考试,后被巡考老师发现。
公诉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但刘某、江某均能够如实供述,江某还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依法判处。
刘某、江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她们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中国有200多项国家考试,但不是所有的国家考试都适用替考罪。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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