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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这里的关键问题有:

  1.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法律争端,与民事纠纷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组织,而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不同。如果争议的发生原因是公法适用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适用公法,应当由法院作出客观的判断;在客观上应当适用公法时,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私法,其行为引起的争议也属于公法争议。

  (3)原因和过程不同。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争议,应当认为具有公法的性质。

  (4)权利义务不同。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如果行政机关行使了只有它才能行使的权利,履行了只有它才能履行的义务,因此引起的争议就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行政性质。

  (5)公权力因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利用公权力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因此引起的属于行政争议。

  (6)目的不同。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或者公务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争议通常是行政争议。

  (7)有利于相对人或者争议的解决。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相对人有利或者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的,应当赋予有关争议以行政争议的性质。在具有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

  上述标准并非绝对,有些法律争端客观上就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混合或者竞合。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注意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区别之外,还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批复》(1995年7月7日)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专利法第60条(现行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具有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两种可能性,只有公务行为引起的争议才属于行政争议。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主要是:

  (1)身份。只有具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有权实施公务行为。

  (2)名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公务行为,确定名义的主要标准是制服、证件等公务标志。

  (3)权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关系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4)时间和地点。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实施行为通常是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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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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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因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根据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复习:规章制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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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立法法第7l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对此应当理解为,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应当以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为根据。这就是说,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仅就制定根据这一点而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小一些。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是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第一是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制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职权,但是对它们的职权范围尚有待于国务院作出明确划分;规章中将规定的措施只能由国务院规定或者采取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第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规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国务院已经对它们的职权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的事项,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否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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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行政法法条速记笔记

 

  2016司考行政法法条速记笔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析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条速记笔记,希望对考生背诵2016司考行政法法条能有所帮助。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教育网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1】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1】”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

  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

  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

  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

  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行政均衡原则:是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的行政行为时得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具体而言,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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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二、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

  (2)与行政机关:

  (3)与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

  (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

  (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

  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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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3】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3】”,欢迎您阅读下载!

 三、行政机关概述

  1、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特征:(1)行政机关的国家性;

  (2)行政机关的执行性;

  (3)行政职权来源的特殊性;

  (4)组织体系上的统一性和层次性;

  (5)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常性。

  2、行政机关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许可权;(7)行政确认权;(8)行政检查权;(9)行政给付权;(10)行政征收、征用权;(11)行政司法权。

  3、行政机关的职责:(1)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2)合理行政义务;(3)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务;(5)赔偿与补偿的义务。

  4、行政机关组织法:广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确定和运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等;狭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宏观上整体确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等内容。

  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法所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法律保留原则:是由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派生而来的行政法原则,是指有关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应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

  (3)精简和效率原则:所谓精简,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应符合组织目标和职能需要,即精兵简政;所谓效率,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符合成本与效益之比的经济原理,能以最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获取最大限度的行政效率。

  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3)行政机关的职权;

  (4)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5)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7、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一个纵横交错、关系复杂的完整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另外,还有特殊类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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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4】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4】”,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四、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1 、其他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2 、类型: 在我国,主要分为:(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 自治规范的授权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特征:A、 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B、 其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C、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条件:

  A 、授权主体条件 ,即必须是一定的有权机关而不能是个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即其业务活动与被授权的内容具有相关性;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正式人员;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C 、授权内容的条件 :A、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职能;B、具有执行性、事务性、操作性的事务;C、不属于专有权力。

  类型:A、 基层群众性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B 、 行政性公司,指符合公司的成立条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对经济活动具有决策和监督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C 、 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某种公益性事业的组织;

  D 、 行政组织,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成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E 、 人民团体,指由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政府批准免于登记的代表某个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组织;

  F 、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一定行政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普通行政机构、专设行政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2)自治规范的授权组织: 是指依据自治规范的授权享有社会公共权力,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公共组织。

  特征:A、 是社会公共组织;

  B 、 其行政职权来源于自治规范;

  C 、 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公共权力关系;

  D 、 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

  A、 行政权的性质不同;B、 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C、 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种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人民团体。

  3 、行政委托情...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5】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5】”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五、行政行为概述

  1 、行政行为: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应具备的要素:A、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B 、 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谓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

  C 、 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即指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设定、变更、解除或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

  特征:A、公益性;B、从属法律性;C、执行性;D、单方性;E、强制性

  类型:(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A、 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A、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涉及的事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B、 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幅度等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自主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A、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B、 应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提出请求后才能实施的行为。

  (4)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A、 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有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授予行政相对****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B、 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利益、权利的行为。

  (5)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A、 作为行政行为又称积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地作出改变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B、 不作为行政行为又称为消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地作出维持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A、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方式才能生效的行为;B、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所采用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

  (7)刚性行政行为与柔性行政行为:A、 刚性行政行为是指以刚性手段运用行政权力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B、 柔性行政行为是指采用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柔和手段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8)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A、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B、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以外的社会...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六、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

  1 、行政立法: 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包括:(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2) 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行政立法的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的,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所以,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共同构成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 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

  (3) 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1)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

  (2)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

  (3) 行政立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 、行政立法权限: 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事项、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为防止行政立法权限的滥用,必须遵循以下若干基本原则:

  (1) 法律优先原则: 在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必须处于最高位阶,最优地位,其他法律规范必须与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也就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2) 法律保留原则: 是社会生活中某些最重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无权规定,这是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最重要的问题上的决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3 、行政立法体制: 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结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关系。从纵向来说,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立法机关层级体系;从横向来说,国务院各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同一层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是同一层次。

  4 、行政立法程序: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

  行政立法程序的阶段:

  (1) 立项: 是决定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程序;

  (2) 起草: 是形成行政立法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

  (3) 审查: 是对行政立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草案及对草案的说明程序;

  (4) 决定和公布: 决定是审议行政立法草案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公布是将决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序;

  (5) 备案和解释

  5 、行政立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