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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标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有合约,违法;无合约,缔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先合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了费用)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03-19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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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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