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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履行。
A.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B.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交付动产的,在接受动产一方所在地;
D.设备采购,在采购方所在地;
E.材料采购,在供货方所在地 。
答案:A、E。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接受货物时,遇价格上涨,应( )。
A.按原价格执行 ;
B.按新价格执行;
C.按原...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工资基准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标准
小常自2008年12月29日起与河北保定一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6年7月公司因业务板块重大调整,以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小常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但未果。于是公司在2016年8月1日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常,告知她公司将于9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同时告知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其注册地为河北保定,而保定市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4206.42元,但小常被解约前月均工资为15508元。因该数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北省保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按4206.42元×3=12619.26元计算。但小常却不同意这个算法,小常认为她常年被公司派驻在上海工作,上海才是她实际的工作地,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以上海2015年的职工平均工资5939元×3=17817元来衡量,她的实际工资水平15508元并未超过此数字,应当以她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确定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样的情况,究竟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呢?
一、相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施行“双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劳动者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公司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将实行:(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为限;(2)经济补偿金计算月份数,以十二个月为限。这即是出于对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利益的一种平衡考虑,也是对于社会公平性的一种考量。
二、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应当按合同履行地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上海市,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小常曾约定在确认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时按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下,上海市的标准应优先适用。上海市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5939元,小常被解约前月均工资为15508元,未超过上海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15508倍确定。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种确认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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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核心地位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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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履行。
A.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B.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交付动产的,在接受动产一方所在地;
D.设备采购,在采购方所在地;
E.材料采购,在供货方所在地 。
答案:A、E。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接受货物时,遇价格上涨,应( )。
A.按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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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提前祝广大考生取个优秀的成绩哦!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P37页)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睥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责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时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一段要重点看) P38页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2.3的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P41(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P42一合同终止概述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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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造价工程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2017重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Ø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Ø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来源:www.examda.com
Ø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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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造价工程师栏目诚意整理“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要点:合同履行”,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提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36上)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P36上)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谁犯了错误就惩罚谁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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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发包人的义务:提供施工场地;提供相关资料;协调场外道路通行权;组织设计交底;约定开工时间。
2.承包人的义务:现场查勘;编制施工实施计划;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施工控制网;提出开工申请。
3.施工质量管理: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3)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竣工验收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监理人对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的管理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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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合同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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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
2040合同履行
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内主体有效)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三人的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人任水月至时生效。附终止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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