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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师的索赔管理”,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师的索赔管理
一、核心知识点
一)工程师审查索赔证据
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人损失事件原因的不同,对承包人索赔可能 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重要知识点
一)工程师对工程索赔的影响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工程师是个核心。
1、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2、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
3、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二)处理的原则
1、公平合理;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
3、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
4、诚实信用。
三)工程师对工期顺延要求索赔的审查
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对非关键工作若超 过了总时差则也要考虑对工期的影响。
(3)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四)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 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 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审核索赔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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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为大家分享“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希望能帮助考生好好备考。想了解更多关于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规律,能够有效地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是一种建筑活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遵守《建筑法》的规定。另外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它是推荐使用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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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保险
一、 保险概述
1、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3、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 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险种
1、广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狭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投标人:国外是承包商;《2013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共同向示范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被保险人: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3)、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暴雨、洪水、冰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大破坏力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爆炸)
4)、除外责任:①设计失误引起的;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锈蚀、氧化、大气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盘点发现的短缺;⑦、另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险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5)、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1)、除外责任: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等引起的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2)、保险期限:通常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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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 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 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迟到的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 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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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由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与合同法概述
一、内容提要:本讲主要讲解工程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公证与鉴证区别以及对合同法的概念和合同分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简介。
二、重点、难点:1、建筑工程一切险(熟悉);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了解);3、合同的类别(了解)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例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 )。
A.避免风险
B.克服风险
C.分散风险
D.控制风险
答案:C。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二、建筑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建设工程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也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但狭义的工程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种并非专门针对工程的。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熟悉)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投保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2)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例题(单选):业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他应在保险合同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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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难点: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1.审查索赔证据。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1)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③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②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的合同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托延时间/原合同总价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②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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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的转让”,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5.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根据[合同性质]、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6.按照《合同法》规定,需经对方同意的情形是[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7.甲公司将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8.债权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9.[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1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1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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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熟悉)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例题:《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包括( )。
A.信件; B.电报; C.电传; D.传真; E.电话记录; 答案:B、C、D。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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