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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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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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和各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华德学院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307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校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学校还建立了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为学生赴国外深造、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六条 我校2016年招生层次为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和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收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以俄语授课为主,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九条 我校对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成绩及所填报志愿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分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后,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最终批复的2016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自愿参加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按就业订单培养协议收取培训费。

第十八条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设有台达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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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哈尔滨华德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第三条 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哈尔滨华德学院”署名并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由“哈尔滨华德学院”署名并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五条 招生范围。我院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条 招生层次。四年制本科生和三年制专科生。

第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八条 外语语种。外语系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考生。

第九条 照顾政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本批次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情况确定录取与否。若第一志愿生源充足则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采取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对于高考分数较高、但所报第一志愿专业未能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入所报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参加省艺术类统考考生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中职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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