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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事登记概述”,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合伙”,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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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公司设立流程”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公司设立流程
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事先确认行业准入标准,主要是公司成立后行业标准资质的申请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要注意地区标准,有的地方比国家标准要高,以便确认注册资本金额。
(2) 按公司名称核准标准先到工商局咨询一下名称的可行性
(3) 准备相关资料:
A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年检纪录,并加盖公章)。
B 如名称用到上级单位名称相同字时,要有同意使用名称的批复。
C 办理核名事项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加盖投资方公章),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局表样。
D 投资方同意投资成立公司的决议(加盖投资方公章) 。
(4) 在政务大厅凭名称核准书领取办理注册资料(可少跑一次) 。
(5) 注意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书、名称核准表、名称核准书工商局盖章后在领取正式执照后要收回,应妥善保管;投资方同意设立公司批复及同意用上级名称的相同字样工商局在核名后不返还。
2、拟定公司章程 (事先完成)
主要是按公司法要求确认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人等事项,经营年限与注册资金。
3、确定经营场所(事先完成)
主要为房屋租赁合同或股东房产证/预售合同等。
4、开立银行临时帐户,存入注册资金(1个工作日)
如为实物投资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资产评估(事先完成)。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交复印件
(2) 投资方营业执照(有年检记录)、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投资方公章
(3) 开户委托书(加盖投资方公章,法人章)
(4) 开户申请书(加盖投资方公章)银行表样
(5) 预留印鉴(投资方印,由于注册资金为投资方资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个工作日)
(1) 验资约定书(由事务所提供)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3) 投资方营业执照(有年检纪录,并加盖公章)
(4) 公司章程(加盖投资方公章)
(5) 法定人任职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加盖投资方公章)
(6) 股东会决议(没有可以不要)
(7) 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存入证明(四联单);事务所询征函;银行对帐单。(银行收费200,其中银行对帐单100,企业注册资金存入证明100)
(8) 承诺函(事务所提供)(加盖投资方公章)
(9) 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10) 主管部门成立公司批复(加盖投资方公章)
6、工商注册登记(一个工作日,领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后)费用按注册资本万分之八,各地有收费标准
(1) ...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考点:公司解散是由”,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司法判决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
(2)责令关闭。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判决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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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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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已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法律教育 网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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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的起算
(1)订立:要约与承诺
(2)生效: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保险期间起算: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3)保险凭证
狭义: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
广义:所有保险合同、保险单证。
(4)暂保单
临时保险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
一种临时保障,火灾险和车险比较多见,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提供长期保险。
(5)其他书面形式
3.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下列错误的是?( )
A.保险合同上的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格式条款为准
B.3月1日出具暂保单,4月1日出具保险单,但是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以3月1日出具保单记载的时间为准
C.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打印部分的内容为准
D.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采用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
以非格式、手写的合同条款为准、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为准;条款有争议的,采取通常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采取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4.保险合同的代签、代写与收费
(1)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已交保费的,视为追认。
(2)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写内容视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但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违法行为的除外。
(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赔偿;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赔,退保费。保险人主张...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股东诉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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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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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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