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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山西考区新增晋城考点667人就近参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山西考区新增晋城考点667人就近参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9月24日至25日举行。鉴于报考人数持续增长,经批准,山西省今年新增晋城考点,方便全市667名考生就近参考。
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晋城市司法局成立8个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综合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等情况,选定晋城市实验中学中间两层集中封闭、通道宽阔24间教室作为考场及备用考场,每个考场前后都安装了监控探头,并在考前对监考老师及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为严防考生利用电子设备作弊,市司法局在每个考场配备手机屏蔽仪和金属探测仪,特邀晋城市无线电管理局派出无线电检测车及技术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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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避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二、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7)、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8)、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9)、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10)、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11)、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及决定权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与本案之间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主动提出退出该案诉讼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其退出诉讼的制度。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
2016司法考试刑诉概念与特征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诉概念与特征,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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