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基本养老保险栏目,提供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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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死亡后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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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概念(略)
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实施最广泛的一项制度。
(二)(三)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及组成、来源
种类: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P76
1、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
(五)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
1、享受条件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15年
2、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3)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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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规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用,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务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四、着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转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02-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有关部门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
你关心自己的养老金问题吗?你的养老金投资怎么管理呢?来看看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的“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欢迎您阅读!
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曾参与《办法》设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养老金入市对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从长期看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而《办法》此时出台,首先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的恐慌情绪,给市场一个积极的信号;其次,在市场大跌后入市,对养老金保值增值也是好事。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38万亿元,合计约3.5万亿元。而齐传钧预计,到今年底,这部分基金累计结余将近4万亿元,30%的入市比例相当于约有1.2万亿元资金可供投资。
不过,养老金的入市有个过程,并不会一步到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人社部预计,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两万多亿元,但也不是马上就能汇集起来,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
在《办法》出台后,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谁将率先入市。齐传钧认为,今年会有部分省份将养老金委托给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各省行动的快慢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各个地方政府的节奏,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收缴计发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地方政府入市节奏不一;二是看外部市场环境,市场机会是跌出来的,目前市场估值对专业投资者已经有了吸引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两条内容:一是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二是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这也意味着《办法》给受托机构留出了余地,虽然目前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只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一家,但是未来随着养老金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可能成立新的国家级的养老金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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