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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婚假新规定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额外再加婚假7天=10天
上海区域员工结婚(包含初婚、再婚),则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3天的带薪婚假,额外增加婚假7天(其他区域参照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但结婚注册日期必须在员工受雇于公司之后。所有带薪婚假必须连续使用(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他条款按国家相关最新政策法规执行。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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