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婚姻法栏目,提供与婚姻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2017年2月28日,婚姻法解释(二)增加补充规定: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只办婚礼没领证,分手想要回彩礼婚姻法怎么说
只办婚礼没领证 俩月后分手想要回彩礼
记者探访,听听《婚姻法》怎么说
自由恋爱多年后,按照风俗办了婚礼。两个月后,因为琐事分开。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返还。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比例?3月14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婚礼举办两个月 两人闹起矛盾
男子李某,31岁。女子邵某,29岁。两人是同学,自由恋爱六年。
2016年1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李某说,他一共给了邵某彩礼13万元。之后,双方因房子过户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3月,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其间,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9月开始,两人不再联系。
李某认为,他与邵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邵某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返还彩礼。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退还彩礼13万元。
对此,邵某辩称,是由于李某不做婚前检查,两人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彩礼,举行婚礼前,李某仅给付8万元彩礼。且8万元彩礼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床上用品、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至于吵架的原因,邵某说,2016年3月31日,她带同事回家使用电脑。因为李某不告诉她电脑新密码,不让她使用电脑,双方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强行将她赶出家门。邵某不愿离开,李某还实施家暴并报警。邵某说,离开李某家时,李某不让她拿贵重东西,首饰都没有带走。邵某的观点是,她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返还彩礼,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返还25000元
对于两人吵架的原因,法院认可了邵某的说法。吵架后,李某曾找邵某要求和好,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两人解除同居关系。
庭审中,李某列出了13万元的具体开销,包括8万元彩礼、购买钻戒支出18000元、订婚前购买衣服支出6000元等共计13万元。李某认为,邵某与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礼后两个月就与他解除了同居关系,应该退还彩礼13万元。
而邵某却称,她只收到李某给付的彩礼8万元。且钱已经用于购买黄金镯子、衣服以及举办酒席等花费。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生活两个月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要求邵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法院认定为8万元。主要考虑到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黄金首饰、衣服、结婚用品等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25000元。
彩礼如何返还 看看具体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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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婚姻法的内容,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包括: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
火了一时的《我的前半生》刚刚大结局。这部剧不仅有爱情,还有婚姻与出轨,以及离婚率高攀的当下,离婚当事人如何处理孩子抚养权等。留学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婚姻的信息!
剧中马伊琍饰演的子君和俊生离婚时,非常想要孩子。但是,当离婚案开庭时,俊生因为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占据了争取抚养权的优势位置。
而此时作为母亲的子君,不仅硬条件差——没有工作,软条件也很差——家庭关系不好。
这就使得法院把孩子判给子君的概率很小。在好友唐晶的鼓励下,她痛下决心告别多年家庭主妇的寄生虫式生活,洗净慵懒、抖擞精神重入职场,最终,子君找到了一份鞋店销售的工作。
为了争取抚养权,贺涵又想了一个妙招,找到了这些年俊生加班和出差的时间表,证明他作为父亲虽然经济条件优渥,但是能陪孩子的时间非常少,因此,把孩子判给俊生,未必利于成长。
而子君的诚实,也帮了大忙,她坦言,自己确实家庭关系不好,但亲人之间,都是真诚相爱的。
总结以上,子君处理好了“找工作提升经济条件+列出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证据+坦诚”这仨细节,才得以获得抚养权。
那现实生活中的离婚,抚养权给男方还是给女方,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并不是伴随父母一生的权利,在子女成年后,该权利就消失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要离婚,但是孩子已成年,抚养权这仨字,跟你就没关系。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只有在子女成年前,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那么,离婚时,抚养权该如何归属呢?
这里有个前提,双方离婚时,如果协商好了抚养权归属,是不需要法院介入的。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才会由法院出面。
而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有如下八大原则: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原因就是哺乳期孩子,吃母乳好,法律考虑得还是很人性哒。
二、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也就是,父亲人品财力精力俱佳,哺乳期孩子,也可以给爸爸养。
三、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划重点——如果打算离婚,女方请让姥姥、姥爷,对孩子好点,男方请让爷爷、奶奶,对孩子好点,这样才能给争取抚养权,加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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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实习编辑为您整理的婚姻法24条最新补充规定,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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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要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隐患。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尴尬,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婚姻法“二十四条”,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此类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即离婚,约定财产归未举债方,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该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比如,夫妻一方离婚时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现实中,即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难以鉴定的问题,在离婚后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让另一方负债,甚至陷入难以偿还的无底洞。
应该说,婚姻法“二十四条”让人防不胜防。一般来说,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人际交往更复杂,很难有效防范“被借债”。一些渣男渣女随意借债或者虚构债务是分分钟的事,但另一方正因为不知情,才不知道如何维护正当利益,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有必要完善婚姻法“二十四条”,避免让不知情且未受益者“因婚负债”,甚至坠入巨额债务的深渊。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金融机构均应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民间借贷中,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正常现象。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复习资料之婚姻法”,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前文所述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8.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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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婚姻法的考点”,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婚姻法的考点
2016年8月14日凌晨0点23分,“宝宝”王宝强一条离婚声明的微博,炸醒了为娱乐圈操碎了心的吃瓜群众,与此同时,很多网友在心痛宝宝的同时,也不忘感慨一番。更多网友关心的是,宝宝离婚案件会涉及哪些司法考试的考点呢?下面,小编就从宝宝离婚案谈一下司法考试的关注点:
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之《婚姻法》
关注点一:宝宝微博提出离婚及解聘经纪人宋喆的效力如何?
从法律上来讲,该声明中,既有有效的部分,也有无效的部分。
有效的是:作为雇主的王宝强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的职务。
无效的是:离婚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王宝强发出该声明后,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不因该声明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关注点二.马蓉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
网上传言,王宝强资产过亿,但一直以来财产全部由马蓉保管,就连9套房产也是马蓉及其父母的名字,宝宝在各银行的账户中的钱全部被转走,起诉离婚的费用也是借来的;听到这些,肯定有很多小伙伴直呼好心疼宝宝!然并卵,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若马蓉婚内出轨,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关注点三.“宝宝”的宝宝怎么办?法院应该判给谁?
谈到这里,大家在《爸爸去哪儿》见过宝宝带着自己的女儿上过节目,看面相,绝对是宝宝亲生的,但是儿子大家都会觉得貌似更像经纪人。但是,宝宝在离婚声明已经明确表明,会争取自己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意味着,宝宝认定孩子都是他自己的,各位亲们就不要在宝宝伤口上撒盐啦~
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少部分内容。新的婚姻法你知道多少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接下来为大家提供新的婚姻法内容,希望对备考的您们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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