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实现新旧管理办法顺利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就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规定
由于《新办法》设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并要求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所有老证书换证工作。为了有效开展换证工作,我市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分步对2013年7月1日前发放的证书开展换证。
(一)换证时间要求
1.已办理2011年度换证(含2012年度补换证)人员和2011年以后新发证人员(含新发证、外地调入等)人员,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尾号编排规律,从2014年1月份开始分5年进行分阶段换证。具体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证书尾号为“1”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2”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3”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4”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5”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6”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7”的,换证时间为2017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8”的,换证时间为2017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9”的,换证时间为2018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0”的,换证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换证的人员,可以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补办换证手续。
2.对尚未按规定办理2011年度换证手续的持证人员,统一于2013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期间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统一按《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对到窗口现场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等手续的持证人员,在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等手续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1.对办理正常换证人员(含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人员,下同),换证时需要按规定完成上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对下半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换证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2.对尚未办理2011年度换证手续的人员,换证时需要完成所有年度(含2013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换证时需要按规定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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