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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宏达新材栏目,提供与宏达新材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5号文批复同意,由镇江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2月13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名称为“江苏宏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4月18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8,087.7186 万元。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有机硅单体及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2004年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在深圳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11),成为国内首家硅橡胶行业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行政处罚宏达新材上海永邦、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宏达新材与上海永邦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宏达新材上海永邦、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