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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审计师《理论与方法》重点:审计证据的分类
一、审计证据按其形式不同分类
审计人员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可以按其外形特征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或电子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实物证据是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取得的,用以确定实物资产的存在性。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资产的质量和分类还需要取得其他的审计证据。
2、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往往是审计证据中的主要部分,数量多、来源广。
3、口头证据
在取得口头证据时,应将其转换成书面记录,并取得提供证据者的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
4、视听或电子证据
随着科学技术和审计技术方法的发展,此类证据将成为经常运用的审计证据。
5、鉴定和勘验证据
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因特殊需要审计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证据。这种证据实际上是书面证据的特殊形式。
6、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但它可以帮助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所处的环境。
二、审计证据按其来源不同分类
审计证据按其来源不同分为亲历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1、亲历证据
亲历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工作时亲眼目击、亲自参加或亲自动手取得的证据。例如,审计人员监督财产物资盘点。
2、内部证据
例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其他单位填制的书面资料,如其他单位填制的发票、收据、对账单等。
3、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指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其他单位陈述和外来资料。其他单位陈述指其他单位应审计人员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所寄存的财物的说明、经济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等。外来资料指审计人员从其他单位取得的证明审计事项的凭证、账目、报表、合同、文件的摘录等。
三、审计证据按其相互关系分类
证实某一审计目标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按这些证据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基本证据和辅助证据。
1、基本证据
基本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的某一审计目标有重要的、直接证明作用的审计证据。基本证据与所要证实的目标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例如,账户余额证明资产负债表金额的正确性。
2、辅助证据
辅助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的某一审计目标具有间接证明作用、能支持基本证据证明力的证据。环境证据通常作为辅助证据。
基本证据是证实审计事项的直接证据,因此,取得基本证据最为重要。但是要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体系,单靠基本证据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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