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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指导中、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和财政会计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
二、政治思想条件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撤销处分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直接责任人,自下达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终身不得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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